广西城镇劳动者医保报销比例及范围政策,规定了广西医保报销比例,
城镇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城镇劳动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一,是为补偿劳动者疾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承担,设立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患病就医产生医疗费用的,与医疗保险处理机构进行经济补偿,以规避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那么2018年广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和范围的政策规定有哪些呢?在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加上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有的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变成了两种制度。除《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外,在劳动者基本医保覆盖范围以外的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在校学生。参保范围覆盖我区所有人,实现基本医保目标。城乡每一位居民每年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此外,各级政府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个体实施“普惠”性补贴政策。2016年,本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均支付540元。其中,个人支付120元,各级政府补贴420元。2017年,我区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支付150元。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城乡居民困难包括特殊人群(包括生活保护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档案立卡贫困人口、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等)参保所需的分人负担部分各级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城乡居民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必须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针对广大农民工群体春节前集中返乡的特殊情况,规定“部分城镇居民在限期内难以办理支付的,可以暂缓支付至新年度2月底,享受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优惠。”。这使得这些群体更容易加入。为了防止投机而加入保险。第17条第3款规定:“中断支付1年以上的人,在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将享受3个月1日起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新适用基础医疗保险“关注点四:按照基金支付范围扩大“基本种类齐全,结构总体合理”的要求通过整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清单》和以往广西新型农村合作医用药品清单,增加药品清单。原城镇居民医保医疗服务项目比新农业合作社多而广。根据“目录宽的不是窄的”原则《办法》第二十二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一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不超目录范围支付。合并的外来特殊慢性病的种类也比之前的两种制度有所增加。除定点医疗制度外,为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住院,降低医疗成本,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退还率进行了划分。外来特殊慢性病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85%,个人负担15%;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0%、55%、50%。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由一级及以下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二级、市三级、自治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75%、60%、55%。关注点六:进一步规范家庭病床管理针对各地家庭病床政策不统一的现状,此次将城乡医保制度整合,统一制定家庭病床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所有城镇居民,符合条件按规定建设家庭病床的参保人员,在家庭治病也可以享受医保待遇。《办法》第27条规定:“1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在1个加入年度内,原则上建床3次,每个结算年度的累计不超过180天。”。《办法》第29条规定:“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门诊发生的生育相关医疗费用按门诊综合计划规定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生育和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时规定的比例报销。”与之前的生育医疗相比,定额偿还额将大幅提高。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办法》第30条规定:“学生在本校内或学校组织活动中及上学放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在年度内符合规定的门诊诊疗费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基金支付80%,如需住院治疗,按规定比例支付。”。“投保人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费用,必须依法由第三人承担,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第三人不能确定,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付。”部分投保人因病门诊产生高额医疗费用为了解决自我负担增加问题《办法》第26条“参保人员因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急诊。不转住院治疗的,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每次基金支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从基金支付总额中扣除。其余符合规定医疗费用,比例为住院治疗。”按规定执行。”《办法》第27条第6款规定“加入者加入年度的基金最高支付限度是每年1月1日以前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根据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4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9467元计算,城镇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大大高于传统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2017年12月20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计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按病收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泌性中耳炎、老年性白内障等127种疾病实施按病收费。按病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通知》试行两年。到目前为止,广西医保基金对医疗主要进行“分项薪酬”支付。这是根据项目决定金额,住院时发生医疗费的情况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按比例退还,不符合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负担。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入住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质性退保约68%,城乡居民参保的,入住三级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质性退保约50%。“通知”实施的按病收费与以往的收费方式不同,是将住院治疗的整个过程按照国家规定的治疗路径“打包”的。定价由自治区物价局主导,卫生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参与,通过各级医院采样、集中比较、协商价格等,使定价合理。包装的话诊疗费会便宜,医院的投药范围会变得灵活,整体上住院患者的负担会变少。按病收费包括所有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和治疗等费用。如果输血费用(包括血费)、患者持药出院或患者住院病房床位费用超过正常标准,则不能另收费。甲状腺肿瘤、慢性扁桃体炎、唇裂、老年性白内障等按病收费的疾病共127种,主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在实施按病种支付的疾病的情况下,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支付结算分为两种情况。城镇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在第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办理医保支付结算,比第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高5%。根据《通知》,住院病人在签署按病诊疗协议后,将一次性支付按病标准规定的费用,由公共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住院中的各项诊疗费超过的情况由公共医疗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