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23高考诚信考试提醒
云南省2023年高考诚信考试提醒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最基本的道德素养。高考临近,在奔赴考场的同时,希望广大考生认真学习有关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自觉遵守考点、考场纪律,诚实应试,共同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一、属于考试违纪行为的行为有哪些。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非规定物品(准考证、身份证、核酸检测证、云南健康编码、通讯大数据冲程卡、诚信考试承诺书外,必要的考试文具,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无封套橡皮擦等)进入考场或不置于指定位置的。
(二)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测试开始信号在发出前解答或测试结束信号后继续解答时
(四)考试中旁观、串耳、互相示意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关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的
(六)未经试验人员同意在试验过程中擅自离开试验场地的
(七)将试卷、试卷(包括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试卷带出考场时
(八)用规定外的笔或纸解题、在试卷规定外的地方写名字、用考试编号或其他方法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违反其他考场规则,但不构成舞弊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其报名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存储了与试验内容相关的材料或与试验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电子设备接受试验时
(二)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三)抢别人的试卷、偷、还试卷、威胁他人为自己的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装置的情况下
(五)他人冒名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试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试卷上填入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交付物品、更换试卷、更换试卷、草稿的。
(九)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解答试题、取得或争取考试成绩的行为
(十)通过伪造证书、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一)在评分过程中被认定答案一致的
(十二)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发生大规模考试舞弊行为的
(十三)试验人员协助实施舞弊,事后确认的。
(十四)其他应认定为舞弊行为的行为。
特别注意:考生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后,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开机,都会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所有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停考1-3年。
三、哪些行为属于停试处理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可根据情节轻重,同时给予该考试1-3年暂停参加的处理,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试题信息时
(3、相关设备接收到信息进行了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下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件,由他人代替考生报考的。
四、哪些行为属于中止考试、无效处理各科成绩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应当中止本科目考试的继续报考,届时报名报考的各科成绩无效。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场、评分地点等考试作业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以威胁、侮辱、诽谤、诬告或其他方式侵害考试人员、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故意损坏试验场地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哪些行为触犯刑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下列情形之一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一)组织有舞弊行为的
(二)他人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舞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销售或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我省高考所有考场均设有防作弊装置和高清视频监控全程视频。除了考场监督教师外,还有视频监督员,网上视频巡查员随时进行巡查。同时,我省各级教育部门联合公安、网络信用、保密、通信、工业信用及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手机作弊专项治理”、“净化考试相关网络环境”、“打击替身作弊”等专项行动,为考生提供诚信高考、营造公平高考、平安高考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