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小学入学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张家口小学入学条件,
小学是接受初等正规教育的学校,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此之前开设了幼儿园。一般612岁为小学适龄儿童,现阶段小学阶段教育年限为6年(少数地方仍为5年)小学教育阶段后是中学教育阶段,小学包含在9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教育不需要任何费用。以下是小学入学所需的资料和入学条件。为贯彻落实各市(包括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国务院《关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改革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规范招生秩序,促进教育公平推进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一、免试就学全覆盖(一)坚决实行免试入学原则。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事先组织招生,严禁改变“绊倒”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评价或任何变形形式的知识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联合社会培训机构采用以选拔学生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者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种考试结果。严禁将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和考级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和参考。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能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海外班”等名义招生。(二)合理划定招生区域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以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各地根据“学校招生、学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划定每个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区域范围要确保画片就近入学。招生区域划定后必须在一定期间内相对稳定,再分割调整时要谨慎稳妥,认真做好家长工作,确保招生秩序稳定。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区划。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稳妥推进多校划定,采取随机配置方式入学。二、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一)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活动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时招生。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招生入学工作可以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也可以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招生工作开始前,民办学校应事先申报招生计划,招生方案由立项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基本办学条件,结合当地教育资源情况检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在优先满足审查地入学需求后,计划内有空学位的,可以在审查地以外招生,但一般不超过市区范围。(二)严格规范招生方式。在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拆迁子女均可报名。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报名的民办学校数量,由审查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对于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全部采用计算机随机配置方式招生。随机派遣招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学校不得自行组织,全程接受社会监督,随机派遣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适龄儿童、少年应根据随机换位的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被视为放弃入学机会产生的空缺学位应由审查地教育行政部门采用随机转位方式补录。通过随机安置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户籍和家庭住址,统一安置在公办学校。在9年一贯制或12年一贯制私立学校,原则上以学生的任意选择为前提,小学升入中学。小学毕业生报考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的,采用计算机随机配置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小学毕业生报考人数小于初中招生计划的,都应当采用,初中空缺计划应由审核地教育行政部门采用计算机随机配置方式组织招生。政府购买的民办学校免费学位将按照公办学校划一的近入学方法统一招生。由于历史原因,城镇居民小区建设的教育设施办民办学校逐步依法收回,本小区居民子女按照附近入学办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籍管理体系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在学籍体系中设置招生计划数,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加大高校户籍监管力度,严禁民办学校违规招收“借阅生”,不得为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等问题、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转校手续。(三)严禁公办私立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的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以组校、联盟校等形式开展的合作学校,违规共用校舍和教学设施,实行混合招生、混合班编制、要坚决限期改进公办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等行为,为深化民办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一)落实辍学保护责任。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退学保证责任制,进一步做好退学保证工作。在掌握适龄儿童、少年底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县、乡、村、校适龄儿童4册、少年入学台账,实行联系控制联带保证机制和动态监测机制,认真做好完善入学通知书制度、劝复工作,认真做好适龄儿童、切实保障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需要延期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交申请,并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行政审查部门)批准。(二)严肃查处非法办学行为。各地要认真调查和严厉打击以“国学班”、“读经班”、“补习班”等形式社会培训机构代替义务教育非法运作的行为。不得“国学”之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占卜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送适龄儿童无正当理由,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者辍学,情节严重或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四、保障特殊集体受教育权利(一)保障子女搬迁入学权利。各地坚持“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不断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搬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入学入学门槛不能随便提高。如果公办学校学位不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入民办学校就读。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考虑搬迁带来的孩子的特殊性,与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接街道,社区要事先广泛宣传入学条件和要求。学校要实行拆迁子女和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制,统一管理,加强对拆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拆迁子女平等受教育。(二)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工作。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班级就学方式,就近安置可以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进入特教学校。因残疾程度严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包括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的,应当以外卖形式实施教育,纳入特教学校学籍管理。对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按照“一人一案”的原则,提出入学安置意见,明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和具体的进学(教育)除了那些经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没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儿童,在少年之外,他们应该做他们应该进入的事情。(三)实行教育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好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受伤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惠政策,落实好侨、港澳台籍和国际学生入学政策,细化操作程序我们必须优化处理过程。五、全面推进阳光招生(一)招生流程和材料简化优化。各地要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优化申请程序和证明材料。鼓励各地探索建立义务教育招生信息化平台,实现招生入学“一站式”管理和服务。招生报名时,不得向家长提供或处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处理程序复杂繁琐,有关部门无法证明的,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得相关信息的证明资料。(二)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