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衡水大病医疗保险办理办法2022年衡水大病医疗保险办理条件及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是城乡居民报销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避免绝大多数人因病陷入经济困境。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的调整,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转运lt;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284号)的规定,2018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调整为每名参保居民60元。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点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2019]13号)的规定,2019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调整为每名参保居民75元。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仍实行参保居民人均75元。2021年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暂定为参保居民每人75元。基于上述理由,将原细则“2017年大病保险基金按参保居民人均40元标准提取”调整为“2021年大病保险基金提取标准按参保居民人均75元标准提取”。二、大病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重点工作落实通知》(冀医保发[2019]13号)规定,1、政策范围内清算比例由50%提高到60%。自2019年起,将“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5万元报销50%”调整为60%,其他各环节报销比例不变。2021年也将执行此报销率。2、加强大病保险立卡向贫困人口支付倾斜,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上限线。本细则增加了文件编制人报销的相关规定。三、增加大病保险即时结算相关内容2019年,我市实现了参保居民全国范围内居民大病和基本医疗保险“一票制”“一站式”结算,因此本细则将结算模式调整为市区外大病保险费用的即时结算。三、保障对象和范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视为参加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生效。连续参保城乡居民跨年度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高或低的原则报销。未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只报销参保年度发生的大笔医疗费用。参保居民在参保年度内产生医疗费用,按规定获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支付线的部分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合规医疗费”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的医疗费。四、待遇标准“起付线”原则上以上年度统筹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省政策调整后按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分期偿还:累计计算参保居民年度内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起付线)后,进入大病统筹,根据自负合规医疗费用高低划分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设立的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不设起付线,不设上限线,各段报销标准在参保居民各段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2021年待遇标准:个人自负合规费用报销1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1万元)的6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5万元)报销70 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销90%。人均年报销最高额度为30万元(年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