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教育学院普通招生章程
南昌教育学院是一所公办成人高等专科院校,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为了规范招生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节 招生机构和职责
本院的招生工作由学工处下属的招生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遵守教育部及各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2.制定本院的普通招生章程和录取方案,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分省、分专业编制招生计划,并认真执行和完成;
3.开展招生宣传和高考咨询服务工作;
4.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协调和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配合有关部门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6.配合省招生办公室完成其他招生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招生对象和条件
本院培养大学专科人才,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及本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学生。具体条件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历;
4.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并达到本院录取分数线;
5.身体健康,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三节 招生专业和录取原则
本院所有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文理兼收;(艺术类专业按省里招生文件执行)。
本院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具体原则如下:
1.依据考生的志愿和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不设分数级差;
2.考生进档后,按照成绩高低和志愿结合的方式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
3.对享受加分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照省里的相关规定执行;
4.招生工作在院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四节 学费和资助政策
本院的学费收取标准依照江西省相关文件执行。
本院的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而不同,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本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2023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23元/人/年,学院奖学金分一、二、三等(2023、600、300元/年)。
本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分一、二、三等(2023、2023、2023元/年),学院助学金分一、二、三等(2023、720、540元/年)。
第五节 本章程的执行和解释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时限2023年12月31日。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昌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